環評制度對於光電開發問題有幫助嗎?
🌏 石虎保育協會對於本次公告修正之看法與建議如下:
環境部於今日公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草案,將太陽能光電應進行環評認定標準加嚴,來處理過去太陽能光電開發時,案場生態環境議題僅能在變更地目的審查程序時處理,導致爭議不斷發生的狀況。協會肯定環境部此次修法的方向,但細節才是決定成敗的關鍵,在週二協會舉辦的論壇裡,也針對此次修法有簡短的意見交流及討論。
因此協會建議,本次修正的草案應由環境部主導,邀集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農業與生態保育主管機關農業部、土地管理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其他能源發展相關單位,至少在北、中、南、東舉辦四場公聽會來討論並收集各方意見,除了加嚴認定標準外,更需要配套措施,來處理修法後其他制度原本缺失所會造成的問題。
🌏 更多資訊可見地球公民基金會貼文
以下全文轉自公民基金會 2024/06/28 貼文
為了面對光電發展對於環境的衝擊,環境部於今日公告草案,並預計年底上路,將位於特定區位與達到一定規模的光電案場 #納入環評機制。
地球公民長期追蹤環評制度在生態課題把關上的缺漏,我們認為,此修法不僅是光電把關機制的重要節點,也是可以檢視環評制度侷限的關鍵時刻。地球公民主張不能僅有環評,而是應透過不同機制與環評相互搭配,才能深刻處理到光電設置所造成的生態與環境衝擊。
環評有污染管制標準,生態課題需要更成熟的機制
台灣的環評制度對於空水廢土等污染管制項目訂有一定的標準,但生態課題在各地的情境並不相同,難以如同污染訂定標準管制,環評制度對於生態議題的管理必須在因應各地情境的彈性與實質解決環境課題之間取得平衡。
當前環評制度要求的生態調查與資料也往往難以回應當地的生態課題。在面對光電可能的生態影響,制度必須引導業者結合當地既有的生態資料,並對於各地的生態課題深入調查,跳脫目前環評只有針對物種個體數量進行調查,更要把調查資料進一步的統計與分析,才有可能解決實質的環境課題。
環評個案審查,無法處理累積開發的環境的衝擊
透過環評機制的引導,即使讓光電設置迴避了最敏感的區位,但一個地方能夠承載多少光電設置,是針對單一案場進行評估的個案環評無法處理,不同案場開發後的累積效應對於環境的衝擊,需要在個案環評之外,有系統性的評估。
而光電選址的課題更需要環境部、經濟部、內政部、農業部共同改進前端機制,使生態資訊、社會溝通與公開討論能在環評階段前進行,才不會讓光電爭議的戰場被轉移到環評大會上。
光電開發衝突如何解?
經濟部刻正進行的能源用地白皮書光電篇撰寫與社會溝通,期待能對光電選址有所指引,如果環境部能對能源用地白皮書進行政策環評,先檢視經濟部對於光電選址指引可能的環境影響,為白皮書多一層把關。
環境部主動承擔光電設置的環評把關值得肯定,但仍然需要透過環評與其他審查機制搭配,才能真正減緩光電的生態與社會爭議,我們無法期待單一制度能夠處理光電設置過去所累積的問題,因此更要要求政府部門提出更細緻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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